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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旅游景区(点)开发建设管理规定(试行)

伊春市旅游定点单位管理办法(试行)

伊春市漂流旅游管理办法(试行)


伊春市滑雪旅游管理办法(试行)



伊春市滑雪旅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滑雪旅游的管理,保障滑雪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滑雪旅游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滑雪旅游是指在特定的滑雪场所进行的以滑雪为主要活动项目的娱乐、健身等旅游活动。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特定的滑雪场内组织和开展滑雪旅游活动都要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五条 滑雪旅游属于特种旅游活动,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实行《滑雪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制度。

  第六条 不具备旅行社(旅游公司)法人资格的企业不予办理《滑雪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 办理《滑雪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旅游企业开展滑雪旅游业务申请,并提交附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企业概况和经营情况,经营滑雪旅游业务筹建工作方案。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滑雪旅游业务的经营企业进行基本资格审查。

  第八条 申请经营滑雪旅游的企业可按本办法第十条筹建,待具备经营条件后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颁发《滑雪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申请经营滑雪旅游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总长度大于500米,平均宽度大于30米以上,平均坡度为8度以上的雪道;

  (二)有50套以上符合质量标准的雪具(雪板、雪鞋、脱落器和雪仗);

  (三)具有符合标准的索道,保证设备完好,运行正常,无安全隐患;

  (四)有救护设备及救护人员;

  (五)危险地段应设有牢固可靠的安全网和必要的警示标志;

  (六)有3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持有省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指定滑雪学校颁发的证书;

  (七)有专用停车场;

  (八)有标准的引导标志;

  (九)设有医务室,并配备急救设备和常用药品;

  (十)有水冲式或生态式厕所。

  第十条 《取得滑雪旅游业务许可证》后,应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管理工作。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凡未办理《滑雪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一律不准经营滑雪旅游业务。

  第十三条 凡被批准正式营业的旅游滑雪场,均可申请质量等级评定。已评定等级的旅游滑雪场开业两年后,够条件的可提出晋级申请。

  第十四条 需申请质量评定和晋级的旅游滑雪场,应先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报省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评定。

  第十五条 滑雪旅游经营单位应按照资源、环保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加强雪场环境的保护,确保滑雪旅游区域生态环境不受破坏。

  第十六条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旅游滑雪场乱伐树木,堆放、倾倒、掩埋生活垃圾,以保持雪场环境清洁。

  第十七条 滑雪旅游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市物价部门的价格规定进行收费,并实行明码标价。

  第十八条 依据《黑龙江省旅游业开发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黑旅发[1998J08号)规定,对滑雪旅游经营企业收取旅游开发费,作为旅游发展金。

  第十九条 工商、税务、资源、环保、卫生、物价、公安、交通、安全、营林、文化、土地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配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滑雪旅游管理工作。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滑雪旅游是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旅游活动,要加强管理,成立专门机构或确立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保护措施。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进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一条 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定期对滑雪旅游的设施和滑雪工具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要经常保持雪道平整,无障碍、无过度侧斜坡、无过度逆坡。

  第二十三条 除陡坡、弯道等危险处必须设警示牌外,还必须设有安全护网,网柱间距不大于8米,网质符合国家建筑防护网标准。

  第二十四条 雪道作业时,应在雪道信息板上公告,在作业前方20米处设明显警示牌或挂网封道。

  第二十五条 雪场上要配有救护设备和救护人员。救护人员必须经过滑雪救护技能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六条 老人、儿童、孕妇和患有精神病、心脏病、高血压、痴呆症等易发性疾病者严禁参加滑雪活动。

  第二十七条 滑雪旅游经营企业,必须按规定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并积极向旅游者推荐相关的旅游保险。

  第二十八条 凡在滑雪过程中发生旅游者伤亡事故或危及旅游者安全的其它事故,均为滑雪旅游安全事故。

  第二十九条 发生事故,滑雪旅游经营企业应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救助,并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报告,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向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公安、安全、交通、卫生等部门组织好伤员救护和事故调查,并处理好其他善后工作。

  第三十条 事故处理结束后,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把事故调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伤亡情况及责任、财产损失、经验教训,处理结果、今后防范措施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黑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伊春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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