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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旅游景区(点)开发建设管理规定(试行)

伊春市旅游定点单位管理办法(试行)

伊春市漂流旅游管理办法(试行)


伊春市滑雪旅游管理办法(试行)



伊春市旅游定点单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行业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和《伊春市旅游业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定点单位,是指经营餐饮、住宿、购物、旅游运输、旅游商品生产和文化娱乐等服务的单位,对达到规定标准的,经批准获得接待旅游团队的资格。

  第三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旅游定点单位的业务管理工作。县(市)、区(局)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定点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工商、公安、卫生、安全、物价、技术监督、环保、建设、交通、宗教、文化等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能协调配合,做好旅游定点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旅游定点单位的审批

  第四条 旅游定点单位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统一制作旅游定点单位标志。

  第五条 申请旅游定点单位,须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由报,经市旅游行政管理:郎门审核,对达到规定标准的,颁发《旅游定点资格证书》和标志,并予以公布。

  第六条 申报旅游定点单位时,应提交并完成下列事项:
  (一)申报单位旅游定点申请书;
  (二)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定点单位申请报告;
  (三)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五)其他相关文件。

  第七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接到旅游定点申请报告之日起30日内予以批复。对符合条件的,授予《旅游定点资格证书》和旅游定点标志;不予批准的,应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市旅游定点单位应具备《伊春市旅游定点单位基本条件》。

  第三章 旅游定点单位的管理

  第九条 旅游定点单位应当接受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未经批准为旅游定点单位的企业,不得接待旅游团队;旅行社不得租用非定点车队车辆运输游客,不得安排旅游团队到非定点单位就餐、住宿、购物、娱乐等。

  第十一条 旅游定点单位应将定点标志悬挂于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

  第十二条 旅游定点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规,坚持正确的经营方向,遵守旅游职业道德,不得损害旅游者利益。

  第十三条 旅游定点单位要与旅行社(旅游公司)签署经济合同,并按合同要求为旅游者提供标准服务。

  第十四条 旅游定点单位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的价格规定,不得乱收费用。

  第十五条 旅游定点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合法经营,不得给付或私自收受回扣。旅行社、导游员不得与定点单位串通、胁迫、欺诈旅游者。

  第十六条 旅游定点车队的车辆,不得超载,不得客货混装。

  第十七条旅游定点单位实行年度审核制度,未进行或未通过年度审核的,其定点资格自行失效。

  第十八条 旅游定点单位要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地报送接待旅游团队经营统计表和受理旅游者投诉统计表。

  第十九条 旅游定点单位应及时解决旅游者的投诉,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旅游者,应给予赔偿。

  第二十条 旅游定点单位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场所发生变更或者停业、歇业等,应在办理工商登记后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附件:伊春市旅游定点单位基本条件

  一、旅游定点餐馆基本条件

  (一)有完备的合法企业证照。
  (二)地理位置较好、交通方便,能提供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三)建筑结构和内装修良好,设有宴会厅和零点餐厅,并配备空调设备。
  (四)厨房布局合理,热菜间、冷荤间、面点问、加工间、洗碗间严格分开。
  (五)餐馆内的餐位数不得少于100个餐位,餐桌配有转盘、桌布、菜单。
  (六)服务人员分岗位统一着装,佩带服务证牌,仪表仪容美观大方,服务主动、热情、耐心、周到。
  (七)厨房墙面瓷砖不低于两米,应用防滑材料铺满地面;厨房内不得堆放垃圾,有充足的排风设施;厨房与餐厅之间,有起隔间、隔热和隔气味作用的弹簧门;厨房灶眼不得少于两个,排污、排水、排烟、通风系统要有环保部门的合格证明。
  (八)厨房要配有至少一名二级厨师、一名三级厨师和一名三级以上面点师。
  (九)菜点具有地方特色,餐饮质量有可靠保证。
  (十)前厅服务台备有市内直拨电话,并能为游客提供有关的咨询服务。
  (十一)有分设的男、女卫生间,并备有洗手盆、卫生纸和换气扇。
  (十二)污染物排放必须达标。

  二、旅游定点饭店基本条件

  (一)有完备的合法企业证照。
  (二)有20间(套)以上可供出租的客房。
  (三)有与饭店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停车场地或回车线。
  (四)有与饭店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前厅,并设有24小时服务的总服务台。
  (五)设有大堂值班室,每日值班时间不少于16小时。
  (六)客房内有软垫床、桌椅、床头柜等配套家具,有地毯、电话、彩色闭路电视、烟雾报警和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七)75%以上的客房带有卫生间,内装有面盆、梳妆镜、淋浴或浴缸。全天供应冷热水。
  (八)客房、公共区域有空调设备。
  (九)有独立的电话总机,并能使用外语服务。
  (十)公共区域有男、女分设符合涉外标准的公共卫生间。
  (十一)设有餐厅及相应的厨房设备、设施。
  (十二)有能够提供会议服务和相应的娱乐健身服务设施。
  (十三)设有商场或商品柜台。
  (十四)设有下列服务项目:
  前厅服务,客房服务,餐厅服务,预定客房、、餐饮服务,运送行李服务,分次结帐或一次性结帐服务,定时提供外币兑换服务,长途电话服务,洗衣服务,贵重物品保存服务,打字、复印、代购车票和代发信件服务。
  (十五)公共区域的设施和服务岗位的标志必须统一使用符合GB/T10001—2000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标准。
  (十六)经理人员具有饭店管理知识和经验,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十七)职工按岗位实行统一着装,服务人员应佩带服务证牌。
  (十八)主要岗位能提供外语服务。
  (十九)有安全保卫机构和健全的安全保卫责任制。

  三、旅游定点商店基本条件

  (一)有完备的合法企业证照。
  (二)企业注册资金在十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个体商店应出具租用营业场地或房舍不少于两年的合同证明。
  (四)有100平方米以上营业厅,店堂宽敞明亮,装修典雅,店面整洁协调,环境良好。
  (五)店内不少于两部市内直拨电话,有男女分设符合涉外标准的卫牛间,经营服装的应有试衣间和试衣镜。
  (六)店内公共区域的设施和服务岗位的标志,必须统一使用符合GB/T10001—2000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标准。
  (七)店前有与接待能力、营业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所。
  (八)组织销售的商品,应以游客的需求及市场竞争为导向,并具有伊春特色,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九)商品收费要按物价部门规定执行,所售商品一律明码标价。
  (十)服务人员要着装整洁,注意个人仪容仪表,佩戴工号卡,实行敬语服务,主动、热情、礼貌待客,要有可用外语售货的服务人员。

  四、旅游定点车队基本条件

  (一)有完备合法的企业证照。
  (二)必须具备至少五台以上的大、中、小型客车。
  (三)车辆状态良好,配有空调、座套、窗帘,大型客车有闭路电视系统、行李架和紧急出口(太平门)。
  (四)大、中型客车要有传声放大装置和音响系统。
  (五)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管理、驾驶、服务人员有较好的政治及业务素质。
  (六)驾驶员有客运执照,并具有五年以上驾驶经历或安全行车十万公里以上。
  (七)驾驶员统一着装,戴证上岗,并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五、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基本条件

  (一)有完备合法的企业证照。
  (二)工厂(或专门车间)可直接生产旅游商品(包括旅游饭店用品、海外旅游者喜购商品及旅游工艺品、旅游纪念品、旅游食品饮品、旅游保健用品)。
  (三)所生产的旅游商品必须按产品标准组织生产检验,并具备批量生产能力,有较好销路和发展前途的。
  (四)所生产的旅游商品在国内外获过奖,并且市场前景看好。
  (五)工厂(或专门车间)生产设备比较先进,有一定的新产品开发研制力量。
  (六)属于省、市重点扶持,创汇多、市场需求量大的拳头产品或稀缺产品,可以照上述条件适当放宽。

  六、旅游定点文化娱乐场所基本条件

  (一)有完备合法的企业证照。
  (二)适合旅游的团队观看、参与的文艺节目和娱乐项目,文化娱乐节目要具有地方特色,内容健康。
  (三)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停车场。
  (四)剧场面积应在500平方米以上,舞台面积应在200平方米以上,前厅面积应在100平方米以上,剧场两侧活动宽应在3米以上,座位数应在500个以上。
  (五)娱乐场所面积应在200平方米以上,座位数应在200个以上。
  (六)室内环境整洁,装修典雅。
  (七)剧场有水冲式男、女分设厕所,位数应在20个以上,厕所内应有单独的排风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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